貓空纜車貓空站市集設置申請公告
申請規定 一、本市集活動申請規劃位置於貓空纜車貓空站外木棧平台(點位由本公司依實際狀況審查通過為主),市集整體設計應展示獨特風格,販售品項應與整體市集概念結合,呈現質感與美感為原則。 二、申請程序及規定: (一)申請資格: 經政府登記立案之企業、公司行號、公私立團體、個人皆可申請,並以貓空商圈店家優先,北遊公司保有審核權利。 (貓空商圈係指以店家營業地址坐落位置:約為西起老泉街45巷,東至文山區第一市民農園,北鄰政大、指南宮、北部第二高速公路,南達與新店區與文山區交界處。) (二)申請文件: 1、填具「貓空纜車貓空站市集設置申請書」,並蓋章。 2、詳細活動之企劃書內容撰寫說明如下: (1) 申請單位全銜、組織相關資訊。 (2) 市集主題名稱。 (3) 各區塊攤商業種或節目配置規劃(如飾品、文創、輕食…等,若需提供街頭藝人表演活動,則需一併檢附表演節目名單) (4) 場地佈置規劃,包含整體佈置圖說、攤架型式、尺寸、進退場作業、電力配置、回復原狀及安全維護措施之設置等。 (5) 現場管理機制,包含市集行銷方式、場地清潔、現場管理等。 (6) 企劃書另須註明活動現場配置圖,標示清楚使用範圍等。 (7) 如有展示物佈置,佈置方式須配合廣場景觀整體美觀設計。 (8) 無現金交易措施計畫。 3、填具「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」,並用印。 (三)申請方式: 郵寄或親送至本公司(地址:臺北市文山區新光路2段21號木柵機廠 纜車營運部),收件時間為上班日9時至12時及14時至17時止。 (四)請於設置日期7日(日曆天)前備妥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。 (五)申請規定: 本公司視活動之內容與業務之需要,於評審後得為准駁之決定;申請單位送件至本公司後,無論核准與否,概不退件。 (六)審查規定: 1、北遊公司受理申請後,由北遊公司就廠商申請文件進行審查,並檢視企劃書內容是否符合本活動計畫,必要時得要求廠商於指定日期內補送相關文件,逾期視同放棄申請租用。 2、如有2家以上報名,則進行評審作業,評審項目及配分如下表 1.申請單位全銜、組織相關資訊。(10) 2.市集主題名稱。(10) 3.各區塊攤商業種或節目配置規劃(如飾品、文創、輕食…等,若需提供街頭藝人表演活動,則需一併檢附表演節目名單)。(10) 4.場地佈置規劃,包含整體佈置圖說、攤架型式、尺寸、進退場作業、電力配置、回復原狀及安全維護措施之設置等。(20) 5.現場管理機制,包含市集行銷方式、場地清潔、現場管理等。(15) 6.須註明活動現場配置圖,標示清楚使用範圍等。(10) 7.如有展示物佈置,佈置方式須配合廣場景觀整體美觀設計。(5) 申請單位提供部分或全部攤位電子支付QR code或電子票證卡機,不足部分以共同服務台方式設置。 1、提供電子票證、電子支付、第三方支付、 信用卡等至少其中一種無現金交易方式。(10) 2、如有多個攤位,需於距離各攤位10公尺範圍內設置共同服務台以提供無現金交易。(10) 3、評審作業以總評分最高,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,分別取得本活動於申請檔期辦理資格,如取得資格廠商因故放棄,則依次遞補。 4、受評廠商總分分數未達合格分數80分者,逕列為不合格廠商,無法取得本活動辦理資格。 5、評審結果有2家以上總評分分數一樣時,由「營運管理計畫」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,以該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,為得分較高廠商;得分仍相同者,抽籤決定之。 三、設置時間: (一)申請單位規劃須提送本公司審查同意始得設置,期間如需調整時間,亦須經本公司同意後調整,另本公司得依現場狀況及需要,取消活動或調整日期及時間,申請單位須配合辦理且不得要求賠償。 (二)申請設置以月為單位,每次申請最長為3個月,期滿前如甲方場域無維護時,得申請1次續約,得續約最長3個月,本公司得視需要延長或縮短。 (三)若甲方因場域維護或相關需求時,乙方應無條件配合甲方中止市集設置,並由甲方按剩餘天數比例退還管理費用。 四、現場營業及管理規定: (一)申請單位應遵守提送本公司審查同意之企劃書內容,不得擅自變更,如有變更或修改,應通知本公司,並經本公司同意後,方可為之。本公司得依實際狀況及需要調整內容。 (二)凡活動期間,民眾因申請單位因素發生意外事故致受傷、死亡或財損,由申請單位全權負責處理並負責相關法律責任。 (三)申請單位得於本公司審查同意後張貼海報、懸掛旗幟,惟不得超過使用範圍,妨礙行人動線。 (四)申請單位應維護場地本身及周邊地區之環境整潔,並於現場置放足夠之垃圾收集設備,於活動期間(定時)及活動結束後負責清運廢棄物,相關清潔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。 (五)現場攤商所產生之油漬、廢汙水應自行處理,若有溢出至地板、公用設施上,需清潔乾淨,並嚴禁任意將廚餘、油汙水等隨意排放於水溝或廁所等公共空間。 (六)申請單位於場地使用期間不得妨礙周邊環境安寧(白天音量不得超過77分貝,晚上7點後應低於66分貝,晚上9點後不得播放聲音) ,並須遵守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定。若違反規定遭環保單位取締告發,申請單位應自行繳交罰款。 (七)經營項目如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之項目,申請單位應依食品安全相關法令及規範辦理餐飲衛生自主檢查,及投保產品責任險,並配合本公司及相關主管機關查核作業。 (八)營業期間,現場物品不得凌亂擺置,應整齊妥善放置,保持乾淨、整潔、美觀,且不得產生過多油煙及氣味。 (九)如有明火之必要,需自備滅火器,如無準備者,得要求撤攤。申請單位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,如造成火災、瓦斯外洩等任何意外事故,致人員傷亡、場地損毀,除申請單位需全權負責處理,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。 (十)營業內容不得涉及政治性議題、違反公序良俗或法令規定。 (十一)申請單位不得違反政府公告之相關法令及規定,若經主管機關開立之罰款,應依法繳納,並自行負責相關法律責任。 (十二)若設有攤位裝潢,應採用組合式材料,場地使用完後應儘速回復原狀,不得遺留任何物品,並經本公司於現場勘查檢核。若未善盡維護而造成場地損毀,申請單位應負責賠償修復原狀責任,如於7個日曆天內未修復原狀,本公司得逕行修復,費用由保證金扣除,不足時本公司依法追償之。 (十三)攤位所需用電,每月由雙方會同按月抄錄電表度數,並採臺灣電力公司表燈用電(營業用)費率(營業稅內含)核算電費,請申請單位提供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帳戶按月自動扣繳,或自行按月繳納。 (十四)為確保進場電氣設施安全性,於電源源頭及使用端須加裝漏電斷路器,開關與電線須做防水及必要防護,如有外露線路,請加裝線槽或護線板,保持民眾安全。 (十五)攤位設置不得佔用周圍店舖範圍、影響店舖門面及廁所等相關公共設施之進出動線。 (十六)申請單位於非營業期間如有暫存攤位設備或物品之需求,須依本公司指定位置存放並擺放整齊,另加收管理費每日新臺幣500元。 (十七)申請單位辦理本活動者,均應比照廠商承接臺北市政府大型活動,遵守「本府舉辦大型活動專章規範內容」電子支付之相關規定辦理,無法遵照規定辦理者,不得辦理本活動。 (十八)本活動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;本活動如發生涉訟,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 五、收費及退費規定: (一)收費標準:管理費為每月新台幣(下同)12,000元,每期保證金為12,000元整(1個月管理費)。 (二)繳款規定: 1、以現金、銀行即期支票(銀行即期支票須為正本、開具抬頭為北捷遊憩股份有限公司,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)至本公司管理處繳納。 2、電匯至本公司於臺灣土地銀行城東分行帳戶(14000101301-3戶名為「北捷遊憩股份有限公司」),並將繳款收據傳真至本公司。 3、申請單位應於本公司通知同意後3個日曆天內(至遲應於活動日前3個工作日)繳清管理費及保證金;若未依限繳清相關費用,視同放棄申請,本公司得保留轉借予其他申請單位之權利。 (三)退費規定: 活動期間結束後,經本公司於現場勘查檢核無誤,本公司無息退還保證金。 取消或變更檔期: 申請單位申請場地後除保證金外,所繳之各項費用及其孳息等概不退還。 七、罰則: (一)申請單位違反第四點規定,經本公司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,每次計罰懲罰性違約金1,000元,該款項得自保證金內扣抵,不足之數本公司另行追償之。 (二)申請單位違反第四點規定,經履約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達3次以上者,或經民眾投訴且查證屬實達3次以上,本公司得立即終止契約及活動,退還剩餘租用天數之管理費,所繳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,並停止申請單位申請權1年。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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